《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三条,涵盖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广东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条例》有何亮点,本报将进行解读。
注重政府职责,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条例》注重对政府职责加以规定,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职责(第4条),也明确规定了体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第5条),而且在各章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职责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2-15、21-23、36、39-47条)。同时,为推动全民健身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现,《条例》在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同时,也注重推动社会参与和社会共享。《条例》不仅规定了社会参与原则(第5、8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原则(第5条),而且注重媒体的宣传教育(第5条),对单位、社会团体、基层、学校和公民个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第16-20章),而且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强调了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和市场空前活跃,各方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很高,全民健身开展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在这其中,广东的社会组织作为重要补充力量,在群众体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充分体现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支持发展的政策、管理,《条例》对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第19条规定: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单项、行业、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规则制定、人员培训、活动策划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公民科学健身。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37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建设,可以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为初创的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鼓励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体育场地附属设施等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体育总会、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民族传统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引导公众科学健身。
《条例》的最大特点是从“政府要公众锻炼”转变成为“公众自己要锻炼”。这是从健康广东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出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条例》注重场地和设施建设,设专章十五条(第21-35条)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配置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要求、住宅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闲置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管理责任、设施维护、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及其优惠、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第32条)、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及其开放管理、开放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将为公众健身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利的条件。《条例》第23条第三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山岭、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桥底等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将使得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有助于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在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条例》在第30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拓展服务项目。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公共体育场地的附属设施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场地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